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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知識:鋼結構廠房的特點和組成2023/12/11發佈

鋼結構廠房是指採用鋼板和熱扎、冷彎或焊接型材通過連接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和傳遞荷載的國際流行的門式鋼架輕鋼結構體系形式。



門式剛架鋼結構廠房在國內技術成熟,用戶普遍接受,成為目前國內發展速度最快的一種鋼結構形式。門式鋼架鋼結構廠房可以做成大跨度,大空間,便於內部靈活佈置和使用。(鋼結構廠房採用門式鋼架體系其單跨度甚至可達到80米。多跨可達到180米甚至跨度更大。)鋼結構廠房主要是用在不承受大載荷的承重建築。採用輕型H型鋼(焊接或軋制;變截面或等截面)做成門形鋼架支承,C型、Z型冷彎薄壁型鋼作檁條和牆梁,壓型鋼板或輕質夾芯板作屋面、牆面圍護結構,採用高強螺栓、普通螺栓及自攻螺絲等連接件和密封材料組裝起來的門式鋼架鋼結構體系。鋼結構廠房在全球範圍內,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鋼結構建築工程領域中得到更合理、廣泛的應用。鋼結構廠房可廣泛應用於工業廠房,淨化車間,倉儲庫房,超市,會館展廳。



鋼結構廠房具有以下特點:



【1】鋼結構廠房自重輕,鋼結構自重僅是磚混結構的五分之一。鋼結構廠房強度大,跨度大,空間大。



【2】鋼結構廠房的抗震性好、抗衝擊性好。鋼結構廠房整體剛性好、變形能力強。



【3】鋼結構廠房防火性高,防腐蝕性高,密封性高。



【4】鋼結構廠房投資低,鋼結構廠房拆遷方便,可多次回收利用,環保性好,結構壽命使用長。



【5】鋼結構廠房製造的工業化程度較高,可以快速標準流水線安裝。



【6】鋼結構佔用面積小,使用面積大,比傳統混凝土結構建築增加使用面積4%-8%,增加了經濟效益。



【7】鋼結構廠房在使用過程當中易於改造,如加固,接高,隔斷等內部分割,調整比較容易,靈活方便。



鋼結構廠房結構主要分五部分:



【1】基礎預埋件,(能穩定鋼結構廠房結構)



【2】柱子,採用H型鋼,工字鋼,圓管或者C型鋼(兩根C型鋼對接)



【3】梁,採用C型鋼和H型鋼。



【4】檁條,通常採用C型鋼,槽鋼。



【5】牆屋面採用彩鋼壓型板,一種是彩鋼單片瓦(彩鋼瓦)。一種是彩鋼夾心複合板。兩層瓦中間擱著泡沫,岩棉,玻璃絲棉,聚氨酯等起到防火阻燃,密封,隔音的效果。

單層廠房的特點?2023/12/11發佈
1.廠房內可採用水平運輸設備,因此,結構設計時必須考慮動力荷載的影響。



2.可充分利用地基的承載力佈置大型設備基礎,生產重型產品。



3.可利用屋蓋進行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在不採用人工照明和機械通風的情況下,也可以佈置較大跨度和多跨度的大面積廠房。



4.擴建和改建方便,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



5.結構便於定型設計,使構配件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可提高構配件生產工業化和現場施工機械化的程度,縮短設計和施工時間。
工廠設立許可以及核准登記附加辦法?2023/12/11發佈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



第 31-1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之公共設施無法與區外隔離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得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除位屬山坡地範圍者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下列事項後予以准駁:



一、符合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規定。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所定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審查後,各單位意見有爭議部分。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六、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妨礙周邊自然景觀。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第 31-2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經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及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審查。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特定工廠登記 消防安全解說2023/12/11發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案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說明(含廠區外部消防水源)

一、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場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相關作業如下:

(一)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附相關文件分別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如附件1之1)及竣工查驗作業(如附件1之2)。

2.申請人檢具當年度檢修合格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如附件2)且6個月內經本局檢查合格者,向本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2)提出申請,本局通知轄區大隊前往檢查,經檢查符合規定者,據以核發證明文件。

四、有關廠區外部消防水源審查、查驗作業如下:

(一) 於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時,須檢附桃園市政府「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應檢附文件(如附件3)。

(二) 於申請外部水源合格證明時,應檢具上述特定工廠登記-外部消防水源申請書(如附件3)提出申請,本局逕予派員檢查,經檢查符合規定者,據以函發合格文件。
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2023/12/11發佈

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避難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所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一、連結送水管。



二、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排煙設備 (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四、緊急電源插座。



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各類消防安檢制度(防火管理、檢修申報、防焰制度、容留人數等)資訊 問與答?2023/12/11發佈

防火管理制度Q&A



Q: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場所為何?



A: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Q:何謂「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應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A:如相關檔案。



Q: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下之公司,是否需實施「防火管理」制度?



A: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第8點所述;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需實施「防火管理」制度,故雖然面積達到500平方公尺,惟員工人數未達30人上時則不需實施該項制度。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問與答?2023/12/08發佈

Q1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下稱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為何?

A1 本標準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Q2 本標準規範對象為何?

A2 本標準係要求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本標準,前述食品工廠係指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Q3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都要符合本標準嗎?

A3 本標準第 2 章第 5 條至第 7 條係所有食品工廠都應符合之基本共同標準,包括廠

區環境、建築及設備等;至於第 3 章則係規範罐頭食品等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

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爰如非屬該等專業食品工廠,尚無需符合第 3

章之要求。



Q4 請問違反本標準的罰則?有何依據?

A4 依據食安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

管機關辦理」,同條第 2 項規定「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並

依據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5 條第 5 款「訂有設廠標準之

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爰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

規定,食品工廠之設備如不符合本標準,不得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



Q5 請問食品工廠是否僅需符合本標準即可?

A5 工廠之設置應符合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子法規,以及建管、消防、環保等

法規規定,其中食品工廠同時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包括本標準、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分廠分照等規定,落實自主管理,確保

所產製販售食品衛生安全。



Q6 本標準公告後是否會有緩衝期?

A6 本標準於 107 年 2 月 22 日預告修正,107 年 9 月 27 日公告修正,本次主要修正內

容為調整本標準罐頭食品工廠等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

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刪除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重複之部分條文,不

至影響食品工廠現有之建築及設備,爰本標準自公告修正日即生效實施。



Q7 如果工廠實際生產製程確實不需要本標準所列應具備之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

檢驗設備,是否可以不用設置?會不會因為沒有設置該設備就違反規定?

A7 依據本標準第 19 條規定「第 8 條至第 18 條專業食品工廠未設應具備之基本設施、

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故本標準所列罐頭工廠、

冷凍食品工廠、蜜餞醃漬工廠、飲料工廠、醬油工廠、乳品工廠、食用油脂工廠、

脫水蔬果工廠、餐盒食品工廠、速食麵工廠、食品添加物工廠等 11 類專業食品工

廠,未依本標準規定設置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

理說明及相關文件,以為佐證資料。如未設置且未有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佐證,

則涉違反本標準。



Q8 請問本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內包裝室中應設置空氣清淨器相關設備是

否有具體的最低規格?

A8 本標準未規範空氣清淨器之規格,爰倘該設備可達去除空氣中塵埃、臭味氣體、

蒸氣、煙等雜質之功能,尚符合規定。



Q9 請問本標準第 1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人造奶油工廠應能檢驗雜菌,該雜菌

是否有明確定義?

A9 本標準雖未有雜菌定義,惟就一般認知「雜菌」係指於微生物的分離及純培養過

程中,出現與分離培養菌種不同的其他菌種。



Q10 本標準修正前規定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

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惟修正後未有該項規定,表示

食品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可以使用鉛、銅的物品嗎?

A10 依據本標準第 7 條規定,要求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

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

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爰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符合前述規定,尚無限制該等設備與器具之材

質。



文章出處:衛生福利部

未登記之工廠定義為何 工廠定義是什麼?2023/12/08發佈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之規定,工廠為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從事(1)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視為製造業,但不包括下列行業:A、屠宰業;B、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C、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D、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2)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例如:食品、化粧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菸)」,其廠房面積達50㎡以上或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應辦理工廠登記;另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廠房面積達150㎡以上;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始須辦理工廠登記。



2.依前開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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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丁建) 常見的分區有哪幾種?2023/12/08發佈

何謂丁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俗稱丁建,可供建築的建地,一般為工業用建築用地,可蓋工廠,可供申請工廠登記之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常見分區有哪一些?



丁建分區常見有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保育區/鄉村區/工業區…等等,丁種建築用地僅適合低汙染事業進駐,申請作工業設施,必須要低汙染事業審查認定。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範圍?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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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廠房或買工業地建廠房哪個划算?2023/12/08發佈

前言

假設公司舊址要拆遷或公司租期將屆,必須要找廠房租賃或買工業地自建廠房,租賃還是自建,哪一種划算



租廠房

以目前大桃園租賃市場上,因建築成本的提高加上升息影響下,中古工業廠房租金從以前的一坪400~500元,漲至目前現階段租金一坪500~600元,倘若是新建廠房且屬於單層且挑高(滴水6米以上),則每坪租金會落在700~800元,以出租1000坪廠房使用面積來計算,每月租金區間會落在50萬~70萬,影響租金價格如上述條件。



買工業地蓋廠房

如果去買塊工業地自己建廠房呢?大桃園工業地價格基本在每坪20-40萬區間,北桃園地區(桃園/龜山/八德/中壢/蘆竹)工業地每坪價格約30-40萬,南桃園地區(楊梅/平鎮/龍潭/觀音/大園/新屋)工業地每坪單價約20-25萬,以單層廠房使用約1000坪來計算,丁種工業地至少需要1400-1500坪(以建蔽率70%來計算),所需土地成本約3億至6億,價格區間如上述地區的價格會有所不同,全新建造成本,鋼骨結構一坪約8-10萬,RC結構約13-15萬,若是以單層鋼骨建造1000坪,建物成本約一億,再以南桃園1000坪工業地成本,總金額約落在4億上下,以銀行貸款七成來算,自備款約1.2億,銀行貸款約2.8億,貸款本金加利息,每個月償還約170萬上下(以年利率2.3% 貸款年限20年來計算)。



結語

從長遠考慮,買工業地建廠房,前期所花的成本高,但是畢竟屬於自己的,廠區規畫以及裝潢,比較不受限,且沒有因為常常需要搬遷,所衍生的成本(運輸/裝修/招工)等等變數及問題。租廠房雖然前期的成本低,但是每個月要繳租金,而且會面臨租期屆滿,房東漲價的狀況。因為不是自己的廠房,隨時有被迫搬遷的情況。



兩者權衡利弊選擇之下,相對各位企業主可以依造自己的能力,去做最好的安排以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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