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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91筆/共40頁
桃園中路計畫區2024/01/17發佈

一、計畫緣起



本開發案鄰近桃園機場連絡道(國道2號)之南桃園交流道,為進出桃園市重要門戶之一。行政區屬桃園市桃園區,為桃園區文中路、廈門街、國際路、永安路所圍之地區,分屬桃園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南崁地區等三個都市計畫區,惟多年來土地未能整體規劃利用,違規使用嚴重,都市景觀雜亂失序。為有效整合土地資源與利用,促進都市有計畫均衡發展,遂透過本案之整體規劃及開發,縫合各都市計畫間發展之空隙,以打造居住、行政、休憩等生活機能完善之新社區。除能吸引居住人口進駐,預期將帶動本區及桃園地區發展,創造優質居住環境和都市新面貌。



二、計畫目的



1.因應全市人口成長,透過整體規劃縫合都市發展空隙,避免土地散漫及蛙躍式畸零發展,落實土地使用管制。

2.建構完整道路系統,引進完善公共設施,打造居民休憩空間,健全地區生活機能,營造宜居新社區。

3.「市府行政園區」及「司法園區」雙行政園區規劃建置,紓解舊有社區發展壓力,塑造都市新意象,帶動城市發展新樣貌。



三、計畫內容



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都市計畫面積121.06公頃,區段徵收面積103.91公頃。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及營造優質住宅環境,規劃有住宅區(含再發展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一之二種住宅區)、零星工業區、加油站專用區、畜產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及河川區,面積合計為70.27公頃;公共設施用地包含:一座中央公園、二座鄰里公園及六處兒童遊樂場,四處文中小用地,區內主要道路為60公尺及30公尺園林道路,面積合計為50.79公頃。



四、目前進度



本開發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已於100年6月14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7次會議審議通過,細部計畫則於100年7月28日經桃園縣(改制前)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屆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都市計畫審定後,本府地政局積極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於101年5月公告區段徵收,103年2月完成抵價地分配作業,並於103年5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完畢,所有權人亦陸續領回土地所有權狀在案。另有關本案工程部分係委由本府工務局代辦,101年9月陸續開工,並於103年5月陸續竣工。剩餘可供建築用地,業於104年4月27日、105年7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6年7月12日、106年10月2日、107年3月30日、107年6月27日、108年4月30日及109年5月26日分別辦理9次土地標售作業。

倉儲設施於工業用地容許使用審核及管理作業規定2024/01/17發佈

一、為辦理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第十九項之許可使用細目第十二目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

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之審核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工業用地之範圍如下。但不包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一)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但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者不適用之。

(二)臺灣省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甲、乙種工業區。



四、本作業規定所稱倉儲設施,指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所需之

下列設施:

(一)倉儲作業空間(倉庫):常溫、冷凍(藏)等不同溫層之倉庫空

間、入出庫暫存空間、理貨包裝作業空間、運搬空間、廠房空間

、使用動力空間及設備整理維修置放空間等供第五點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使用之空間。

(二)停車空間。

(三)附屬空間: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員工餐廳、

單身員工宿舍及勞工福利設施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施空間。



五、倉儲設施所容許使用之項目,除應供倉儲業( G801010)使用外,另

得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行業之使用:

(一)理貨包裝業( IZ06010)。

(二)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汽車貨運業( G101061)、汽車

路線貨運業( G101071)、汽車貨櫃貨運業( G101081)、船舶

運送業( G301011)、海運承攬運送業( G402011)、貨櫃集散

站經營業( G404011)、航空貨運承攬業( G601011)、航空貨

物集散業( G603011)、製造業(C*******)或停車場經營業(

G202010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倉儲設施內不得設置賣場,並嚴禁供批發業( F1*****)、零售業(

F2***** )、綜合零售業( F3*****)、餐飲業( F5*****)等使用

;非屬員工不得進入揀取貨物,貨物之進出應以貨車載運。



七、倉儲設施於工業用地容許使用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同意。但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縣(市)政府得逕為受理

建築執照者,免申請籌設同意。

(二)申請使用同意。



八、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同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應於取得籌

設同意函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獨資或合夥組織者,應檢附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屬籌備處者,應檢附經核准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及代表人(指未來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負責人或公司之自然人股

東)身分證影本。代表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檢附在臺設定

居所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如非土地(區分)所有權人

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或租約。

(四)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基地位置圖、建物各樓層平面配置圖及立面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籌設同意函失其效力:

(一)申請人於籌設同意函到達次日起三個月內,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建築執照。

(二)主管建築機關註銷申請人所申請之建築執照。



十、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同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但第二款、第

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已於申請籌設同意時檢附且未變更者,不在此

限: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獨資或合夥組織者,應檢附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屬籌備處者,應檢附經核准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及代表人(指未來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負責人或公司之自然人股

東)身分證影本。代表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檢附在臺設定

居所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如非土地(區分)所有權人

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或租約。

(四)建物登記謄本;申請人如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或租約。

(五)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其附圖。

(七)如申請書中所填列之申請使用項目有第五點第二款者,應檢附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十一、以籌備處名義申請者,籌設同意函或使用同意函之受文者為代表人

,並於函中加註籌備處名稱;其使用同意函效期為一個月,應於辦

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後申請換發。



十二、取得籌設同意函之申請人,於籌設同意函效期內,如有變更土地面

積者,應檢附原核發之籌設同意函及第八點除第二款外所列變更後

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十三、取得使用同意函之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核

發之使用同意函及各款所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土地面積之變更:第十點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二)建物面積之變更:第十點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三)使用項目之變更:第十點第一款及第七款。



十四、取得使用同意函之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廢止使用同意函:

(一)歇業。

(二)遷址。

(三)變更為非屬第五點之使用者。



十五、主管機關對於已核發使用同意函之案件應予列管,並就其使用狀況

是否符合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進行檢查。



十六、主管機關對於已核發使用同意函之案件應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檢查

時,應避免干擾業者正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長至每

三年檢查一次:

(一)出入口設有門禁管制,且可提供一個月內的攝影紀錄者。

(二)連續二次檢查均符合規定者。



十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使用同意函,並函知相關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一)依規定應申請廢止使用同意函而未申請者。

(二)違反使用同意函內容者。

(三)違反法令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予廢止使用同意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



十八、主管機關之分工原則如下:

(一)申請土地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下者,由縣(市)主管機關受

理;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但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央主管機關均得受理之。

(二)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籌設同意函或使用同

意函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三)受理申請案之主管機關即為負責管理之主管機關。

(四)經受理之申請案,其後續相關申請事宜,由原受理機關為主管

機關。

(五)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查紀錄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六)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相關統計工作。



十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司組織所附公司執照或獨資合夥組織所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籌備處所附經核准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等影本之營業項目

應包括申請書中所填列申請容許使用之項目。

(二)所附建築物使用執照之使用用途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三)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中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

何謂丁建(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2024/01/17發佈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丁種建築用地定義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山坡保育區等….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



建蔽率70%。容積率300%

何謂丙建(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2024/01/17發佈

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戶外遊憩設施。

十五、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九、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二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二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二十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就可以把它剷平、做好水土保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 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不過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政府,對於土地開發做很嚴格的管制,有些地區的政府會將容積降低,從160%降至80%,希望建築開發對環境衝擊的影響降低。



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丙種建地可蓋廠房?



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甲 乙 丙建地蓋廠房|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何謂乙建(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2024/01/17發佈

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交通設施。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乙種建築用地

是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都市計劃外「鄉村區」的建築用地,何謂鄉村區的定義:就是在都市計劃外的鄉下,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通常到這些地方,充滿了田野的風味,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是現況道路,道路系統小又窄,未來房價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



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乙種建地可蓋廠房?

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甲 乙 丙建地蓋廠房|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何謂甲建(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2024/01/17發佈

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三、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四、農作產銷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鄉村教育設施。

七、行政與文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設施。

九、公用事業設施。

十、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十一、宗教建築。

十二、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容積率?



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是有差一點,生活方便性也比較差,房價也較低。



建蔽率60%。容積率240%



甲種建地可蓋廠房?



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甲 乙 丙建地蓋廠房|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2024/01/17發佈

產業引進政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0九00三五二九七五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0九二0三五0二四七0號函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0九二0三五0六九八0號函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0九三0三五一八九六0號函第三次修正



一、從事資訊軟體或網際網路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及維護。



二、電腦電子資訊電信等製造業之研發單位、自動化規劃設計公司、IC設計公司等。



三、支援前述業別之共同資訊設施服務、軟體工具應用、軟體工程及管理訓練業。



四、生物技術之設計、研發、貿易、分析、投資、工商登記、專利認證、產業資訊規劃、顧問諮詢服務等辦公服務業及公害較輕微生物技術服務業、環境檢測服務業。



五、前述業務產品垂直生產流程之修理、國際貿易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種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六、支援服務單位:F、G棟三樓以上之支援服務單位使用總面積不得超過該二棟三樓以上使用總面積15%。



  下列產業限申購設立於地面層二樓以下,但地下僅限地下一層。



  (一)社教設施:1.圖書館2.社會教育館3.藝術館、美術館4.博物館、科學館、陳列館。



  (二)文康設施:1.音樂廳2.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3.其他文康設施。



  下列產業限申購設立於地面層二樓以下,但地下僅限地下一層。並限制下列產業使用總面積不得超過全區總面積10%。



  (一)餐飲業(營業樓地板面積150㎡以上):1.餐廳2.咖啡館3.茶藝館。



  (二)日常服務業:1.洗衣2.理髮3.美容4.錄影節目帶出租。



  (三)一般零售業(甲組):1.中西藥品2.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3.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300㎡以上,未滿500㎡者)4.鮮花、禮品5.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



  (四)一般零售業(乙組):1.汽車、機車、機械器具及其零件、附屬用品等之出售及展示2.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3.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4.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5.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500㎡以上者)6.光電器材7.醫療器材。



  (五)日常用品零售業:1.飲食成品2.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300㎡以上)3.糧食4.蔬果。



  (六)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



  (七)社區遊憩設施:戶內遊憩設施。



  (八)社會福利設施: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



  (九)飲食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1.冰果店2.點心店3.飲食店4.麵食店5.自助餐廳6.泡沫紅茶店7.餐廳8.咖啡館9.茶藝館。



  (十)健身服務業:1.健身房、韻律房2.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十一)旅遊及運輸服務業:1.貨櫃、貨運業辦事處2.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3.報關行、快遞辦事處4.船務代理業5.營業性停車空間。



  下列產業申購設立使用不受樓層限制,但地下僅限地下一層。



  (一)公用事業設施:1.無線電或電視設施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3.電信機房4.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二)一般服務業:1.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2.病媒防治業及環境衛生服務業3.照相及軟片沖印業4.錄音帶、錄影帶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5.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6.產品包裝設計業7.機械設備租賃業8.產品展示服務業9.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



  (三)自由職業事務所:1.律師2.建築師3.會計師4.技師5.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6.不動產估價師7.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金融保險業:1.銀行、合作金庫2.信用合作社3.農會信用部4.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5.信託投資業6.保險業7.證券交易所8.一般期貨經紀業9.票券金融業。



  (五)公務機關:1.各級行政機關2.各級民意機關3.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4.其他公務機關。



  (六)一般事務所:1.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2.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3.開發、投資公司4.貿易業5.經銷代理業6.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場所7.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所8.徵信業及保全業9.資訊服務業10.顧問服務業11.翻譯業12.公證業13.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業14.證券金融業15.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16.電信加值網路17.電腦傳呼業18.外國保險業聯絡處19.剪接錄音工作室20.文化藝術工作室21.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下列產業申購設立使用僅限地面層以上第一至四層。



  (一)醫療保健服務業:1.醫院、診所2.醫事技術業。



  (二)社區通訊設施:1.郵政支局、代辦所2.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策略性產業、新興產業及職業訓練、



  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



八、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範圍證明函之企業營運總部。



工業區服務中心



服務中心名稱:南港軟體工業園區服務中心(委託捷正公司)

服務中心地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0號2樓

E-mail:rosatsui@softpark.com.tw

服務中心電話:(02)2655-3093

服務中心傳真:(02)2655-3096



工業區簡介



設置智慧型工業園區,建立我國發展資訊軟體及知識密集工業之國際形象,並逐漸發展成為“亞太軟體中心”。

提供最完善、先進之軟體發展環境,提升國內軟體人員生產力及軟體產品品質,改善軟體業者競爭體質,降低經營成本,加速我國軟體產業升級。

建立完善之資訊與通訊網路,達到共用電腦資源、共享市場資訊及資訊人才交流之目的。



目前台北市正在南港地區規劃擁有會展、軟體、車站、文創及生技等五大中心的「台灣智埠中樞」計畫,園區位居智埠中樞要衝,未來將打造本園區為「亞太軟體中心」與「全亞洲研發總部」。



地理環境



位於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台肥公司南港廠舊址。

總面積8.2公頃,計畫分兩期建設,第一期約4.0335公頃。

是南港經貿園區的第一個計畫。

周邊交通運輸系統包括中山高、北二高、北宜高、環東快速道路、東西向快速道路、捷運南港線及木柵延伸線等。

位於國內首善之區-台北市,鄰近多所知名大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台大、中研院等。



基礎建設



一、智慧型設施

潔淨、穩壓連續電力供應系統

省能源、高舒適、具彈性之儲冰置換式空調系統

全年安全無休之FMCS保全防災監控系統

園區採高架地板設計,整合所有管線,室內空間整潔、效率高

個人模組工作站,可自由選擇電力供應系統,微調區域空調,連接世界電腦網路



二、資訊網路系統 ─ 24小時光纖世界通訊網路

電信總局以本園區為NII電信示範計畫區

大樓內部全面鋪設高速光纖骨幹、LAN

除一般電信、國際通信外,尚有DS1、 DS3、IN、ISDN、EDI、MOBILE DATA等無線通信服務



三、專業服務體系

透過共享的設備、工具、訓練及市場資訊,改善軟體業者競爭體質,加速軟體產業升級。

工業局已委託資策會完成專業服務體系規劃,未來將提供市場資訊、共用資訊設施、人才培訓、OSI符合性測試、軟體認證與驗證及電信等服務。



四、園區經營環境支援服務

園區除了提供廠商主要的辦公空間之外,也設置企業整體經營環境必需之方便性設施,如:

金融服務設施-銀行 、ATM

通訊服務設施-郵局、快遞、電信、國際視訊會議中心

生活服務設施-便利商店 、照片沖洗、裝訂輸出

餐飲服務設施-餐廳、庭園咖啡 、小吃店、麵包店

醫療服務設施-忠孝醫院門診部



五、南港創新育成中心(3000坪)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管委託資策會經營。

提供共享之軟硬體設施及商業諮詢服務。

目標:5年內培育100家軟體公司、1500位軟體工程師及創造新台幣70億產值。



產業分析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坐落於「軟體、世貿、商業、金融、文化」五合一機能的湳港經貿園區內,產業發展以生物科技、IC設計及數位內容等3大知識產業為主。進駐廠商364家,匯聚科技菁英達2萬2千多名,為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II的示範園區,亦是兩兆雙星產業的示範園區,區內設有國家級的軟體設計研發中心、國際研發中心、半導體學院,設計研發能量十足,是企業最佳選擇。園區績效表現,全亞洲第一。

乙工蓋的住宅是什麼?可以當住宅使用嗎?優點跟缺點是什麼?2024/01/17發佈

乙工蓋住宅是什麼?甲種、乙種工業地有何不同?



《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區分,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等11項目。其中工業區又可分為特種、甲種、乙種、零星工業區共四類,甲種屬於重污染建築用地,乙種為都市計畫內之輕污染建築用地,因此市場上存在的工業住宅,絕大部份屬於「乙種工業用地」,簡稱「乙工住宅」。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中明訂,乙種工業區內是供公害輕微的工廠以及必要附屬設施,或工業發展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常被拿來當作工作室、事務所使用,甚至有業者就看中其規範模糊,加上考量工業用地成本較低,因此以「乙工住宅」名目興建吸引買家下手。



乙工蓋住家為何興起?



隨著都市人口變多、居住需求增加,早期不少座落在「蛋黃區」的產業外移,閒置的工業地轉手賣給建商,用來興建住宅。雖然這種做法不被法規所允許,但如同違建一般,過去地方政府稽查人力有限、態度消極,無形中助長乙工宅的開發。



台北市政府曾透過稅籍資料匡出疑似乙工宅,主要集中在士林、內湖、北投、南港、信義等5區。其中內湖的五期重劃區,更被稱作「工業豪宅」大本營,裡頭不乏興富發、遠雄、忠泰、合康等指標建商,但因罰款比例遠低於售屋營利,遏止不了歪風。



乙工住宅可以當住家空間嗎?



雖然民眾購買乙工住宅後,要在工作地點居住並無違法,但部分建商為了規避責任,可能會以沒有隔間、衛浴、粉刷的毛胚屋型態交屋,購屋人日後若任意更改建物結構,像是增設隔間、加蓋衛浴等,就有觸法之虞。一旦被檢舉,就可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6~30萬元不等罰鍰,並可能要求拆除、恢復原狀。



為什麼要買乙工住宅?優點有哪些?



購買乙工住宅有一定風險,為什麼還會有人想入手作為住家用途呢?首先,因為乙種工業用地取得成本較低,連帶乙工宅價格僅為同區段地價的七~八成左右,若是不熟悉土地相關規範的民眾,很容易就在便宜的價格下,受到建商話術吸引而購買。



另外,乙工宅的建材因為有規定使用標準,所以通常建築結構、樓地板承載力都會比一般住宅好,成為另一個吸引房客的優點。



乙工住宅的缺點有哪些?



儘管乙工住宅價格便宜,購買時除了法律問題,仍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首先,因乙工宅價值較低,銀行願意貸款的成數,可能會從一般住宅的七~八成,跌至六成左右。雖然詳細貸款情形仍須視個人條件認定,但購買乙工宅也無法申請軍公教房貸、青年安心成家貸款等優惠利率。



此外,建商銷售時可能以「住辦混合」話術混淆,但購買時會要求買家簽訂切結書,表示已知悉建物只能作為工業用途,讓責任跟風險落在買家身上。未來屋況有問題,也難以和建商據理力爭,因為恐遭檢舉自住而先受罰。



最後,乙工住宅因為屬於工業區商業用地,周圍生活機能、土地增值性都不像一般住宅區來得高,日後轉手出售相對不易。加上乙種工業區可供輕污染工業使用,人員、車輛的出入也可能較為頻繁,容易打擾深夜安寧,讓居住品質受到影響。



乙工住宅要怎麼辨別?



如果想要避免買到乙工宅,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土地使用分區,除了台北市因為法規不同,土地分區可分為「第二種工業區」、「科技工業區」、「辦公服務區」、「工商混合區」等,其餘各地的工業宅,幾乎都位於乙種工業區。



除了查詢土地使用分區,一般在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上,根據房屋用途會登記為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只要不包含「住」或是「住宅」的字樣,民眾就要多加留意。若有需求,也可以到營建署的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建築執照存根。至於購買中古屋的民眾,則可以請房仲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確認登記的房屋用途。



乙工住宅可以申請變更為一般住宅嗎?



過去曾有乙工宅成功變更為一般住宅的案例,像是新北泰山的「金璽御品」。但因為用地變更需要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和回饋金,恐將犧牲住戶利益,因此不易獲得同意,使得過往成功的案例也不多。



參考自奇摩新聞

乙工(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2024/01/17發佈

乙種工業區可使用項目



I. (不得使用項目)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

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

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

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

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

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

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

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

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

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

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

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

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

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

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

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

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

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

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II. (得使用項目)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

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傳播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

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

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

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十九)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

發展有關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設施。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

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

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

查通過者。

(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二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III.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

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

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

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IV.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乙工(乙種工業區),工業住宅,優缺點?2024/01/17發佈
一般建商為何選擇乙種工業用地來興建住宅,主要是工業用地的代價通常低於住宅用地,因此乙工建案的價格大多遠低於一般住宅,消費者往往可以省下數十萬到百萬元的價差來取得房屋,這正是不少消費者趨之若鶩的真正主因。



而針對乙工建案所衍生的工業住宅爭議,目前政府僅能從「不實廣告」或「違規使用」等來約束。業者則多會秉持「誠實為上策」的態度,主動提供購屋者充分的訊息;因此,只要購屋者獲得充分的訊息並按規定使用,就沒有上述爭議。



一般來說,乙工建案的貸款額度會比較低,購屋者必須準備較高的自備款,也無法適用一般住宅優惠稅率,這些重要的訊息業者也應事先告知,不刻意迴避或隱瞞。



而一般業者較容易被詬病的倒不是合法性的問題,主要的是,大部分的開發案在產品類型的廣告主訴求都以住宅著墨比較多,反而對於「事務所」的使用則較少,使得個案面臨繼續得面對「工業住宅」的負面印象。



其實,網路時代的來臨,在家辦公也成為趨勢,透過乙工建案,提供一般民眾兼具事業與生活用途的新型態土地使用,確實是一項值得產官學界與購屋者共同思考的課題。乙工建案方興未艾,業者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更應主動告知消費者相關細節,並建議消費者應如何因應政府規定,以免衍生適法性的爭議。



此外,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可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屆時除了事務所與辦公室之外,可能會有五金行、理髮廳、西藥房等行業進駐,甚至小型工廠都會進來,部份行業對社區環境品質可能造成影響,宜事先透過社區管理規約防範。

目前本國工業區的種類如下:



一、

政府劃設開發的特定工業區:如臨海工業區、新竹科學園區,這些均有工業發展的重要用途,不得任意變更。

二、

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通稱為「丁建」)。

三、

都市計畫的工業區種類:



A

特種工業區: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

B

.甲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

C

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並得經政府審議許可之後,申請開發為一般商業使用或事務所等;目前市面上已出現以及即將出現的產品均屬此類土地開發案。

D

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



以當前的水費、電費、稅率隨著自由化與法令鬆綁的潮流,機制與往年不同,已經沒有工業住宅的差別待遇;經發會結論促成的工業區法令鬆綁,如工業區局部「容許商業使用」等賦予多項小型辦公與服務產業進駐,更讓違規使用的認定困難,加上都計與建管權責已經全面下放給地方政府,當前的問題已不是傳統的工業住宅問題。



而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乙種工業用地設置一般商業設施,可概分為一般零售業、服務業、餐飲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目前坊間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的工業住宅,大多援引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為依據來申請建照。



換言之,消費者在購買此類產品時,若依照上述規定做為一般事務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來使用,完全合法。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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