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102年4月3日發布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從事C大類製造業,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未達前揭工廠規模之工廠得免辦工廠登記
原址之工廠需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縮減原址登記廠房面積,申辦方式如下: 一、檢具原(舊)廠之工廠登記證(含附表)【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正本及工廠歇業申請書件或工廠變更申請書件併案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二、若原舊廠未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可檢送公告廢止申請書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俟廢止原址工廠登記後,始得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https://www.yuteng.com.tw/MyCard.aspx?s=9B144
一、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二、都市計畫區可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得知,都市計畫外區域可從土地登記謄本得知。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規費向本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二、另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規費相關規定: 1.影印: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 A3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申請影印登記資料另加審查費新臺幣100元。 2.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 3. 查閱: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 4. 抄錄: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
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如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
1.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2.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5.飼料工廠設廠標準6.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7.農藥工廠設廠標準8.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9.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10.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