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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地王18連霸 中正、復興交叉路口土地每坪153萬2023/12/26發佈
蔡惠芳/台北報導

2023年12月26日 週二 上午4:10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25日完成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調整,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地王」仍由位於桃園區中正路、復興路交叉路口的商業區角地18連霸,每坪公告土地現值達153萬元,與112年每坪約152萬元相比漲0.6%。



桃園地政局統計,113年地價調整作業期間買賣登記案件數約5.68萬件,與前期5.69萬件相當;成交價格方面,受諸多重大開發建設持續推動,整體經濟等因素影響,住宅價格指數及都市地價指數,都呈現連續上漲趨勢。



桃園地政局長蔡金鐘表示,桃園市內有包括桃園航空城計畫、捷運沿線等諸多整體開發區內土地,因使用性質變更價值大幅提升,為兼顧地價均衡性及稅賦公平性,公告土地現值應適度合理的反應,開發區調幅占全市調幅比例甚高。



其中桃園航空城計畫區內土地,因開發面積大,配合開發期程進入第二年階段性調整,扣除航空城開發區後,桃園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幅約為3.18%。至於公告地價,則需綜合考量近二年地價變動情形、社會經濟狀況、民眾稅負能力、地方財政等因素,扣除航空城範圍後,全市調幅約為7.61%。

聲寶舊廠開發動土,轉型物流園區擬2024年底完工2023/12/26發佈
【財訊快報/戴海茜報導】聲寶(1604)除家電本業繼續衝刺外,轉投資事業物流、餐飲、樂齡宅營運也表現亮眼,位於桃園龜山舊廠今日舉行「聲寶物流園區」開工動土祈福典禮,聲寶總裁陳盛沺指出,第一期A區規劃3600坪預計於2024年底完工,展現聲寶活化資產、轉型多角化經營的企圖心與執行力。總裁指出,隨著今年新總部大樓落成啟用,整合集團關係企業辦公已現效益,加上台南廠三期工程即將完工,所有產線將於明年上半年全數遷移至台南。「聲寶物流園區」的開發,賦予舊廠區新的使命,未來穩定的租金將對聲寶營收帶來明顯挹注。



「聲寶物流園區」位於林口工四工業區,以忠義路為對外聯絡主線,直接至中山高速公路林口龜山交流道僅2.5公里,不僅可大幅縮短物流業者之運輸時間及油耗,其占地10公頃,將陸續規劃高達5萬多坪樓地板面積之倉儲空間及廠辦大樓,對於大型物流業者提供更加之擴充彈性。



聲寶指出,隨著物流業、零售業、電商業、電子科技業對倉儲空間的日益倚重,目前已有多家外商物流業者,包括華亞科技園區、林口工一工業區等多組客戶預約洽談。
桃園工業地產喊燒!這個產業園區土地三年大漲6成2023/12/25發佈

在整體經濟景氣下行之際,今年工業地產依然表現堅挺,其中全台「熱點」桃園,更是喊燒!據台灣房屋工業地產中心今(25)日的最新統計,今年桃園5大產業園區的工業土地,觀音產業園區以漲幅61.5%,奪得榜首;排名第二漲幅,由龜山產業園區以48.6%拿下。



台積電放棄進駐龍潭擴廠計畫,但桃園工業地產土地價格持續上漲。台灣房屋統計實價登錄數據,近3年桃園5大產業園區的工業用地漲幅,其中觀音產業園區上漲61.5%最多,龜山產業園區則以48.6%的漲幅居次,華亞科技園區、大園產業園區、中壢產業園區,地價也都上漲逾3成。



其中,華亞科技園區工業用地每坪成交均價,來到62萬元,龜山產業園區土地價格每坪52萬元,雙雙創下區域新高。



桃園工業地近3年漲幅。資料來源/業者提供

至於觀音產業園區、大園產業園區,工業用地價格即使大漲,目前仍在每坪2字頭的相對親民水位。



龜山產業園區吸引AI科技大廠進駐。圖/業者提供

台灣房屋工業地產中心執行長陳璟葵表示,2018年起中美貿易戰開打,全球供應鏈重組,台商在稅務、經營成本考量下回流台灣,桃園因具備產業、交通、人才等投資環境區位優勢,又是全球電子製造、光電顯示及半導體中下游供應鏈產業重鎮,成為台商回流設廠的首選據點,因而帶動桃園各大產業園區地價上漲。



陳璟葵指出,今年以來全球面臨景氣波動,但製造業、科技業、食品業、物流業、金屬加工、電子設備廠等產業仍持續擴廠,並開出獵地需求,廠房面積至少1500坪以上,其中物流廠商需求最大,要求設廠面積達上萬坪,因此預期2024年桃園5大產業園區後市仍持續看俏。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31225700681-430602

台積電棄設廠 桃園工業地續漲華亞科技園區站上6字頭2023/12/25發佈

【地產中心/桃園報導】台積電放棄進駐龍潭擴廠計畫,但桃園工業地產土地價格持續上漲。台灣房屋統計實登,近3年桃園5大產業園區工業用地漲幅,其中觀音產業園區上漲61.5%最多,龜山產業園區則以48.6%漲幅居次,華亞、大園與中壢產業園區,地價也都上漲逾3成,且華亞科技園區工業用地均價來到62萬元,龜山產業園區土地價格每坪52萬元,雙雙創下區域新高,至於觀音產業園區、大園產業園區工業用地價格即使大漲,目前仍在2字頭親民價。

 

即便台積電沒有要在龍潭擴廠,但桃園工業地近年來仍持續大漲,當中1500坪以上土地需求大。台灣房屋提供

 

台灣房屋工業地產中心執行長陳璟葵表示,2018年起中美貿易戰開打,全球供應鏈重組,台商在稅務、經營成本考量下回流台灣,桃園因具備產業、交通、人才等投資環境區位優勢,又是全球電子製造、光電顯示及半導體中下游供應鏈產業重鎮,成為台商回流設廠的首選據點,因而帶動桃園各大產業園區地價上漲。



五大產業園區中觀音產業園區漲幅最高,台灣房屋工業地產專業經紀人羅淑敏表示,觀音產業園區是桃園面積最大、價格最平實的產業園區,交通相當便利,鄰近台15線與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台北港、桃園機場,且園區內公共設施配套相對充足,每日自來水供應量和汙水處理量條件,優於周邊其他的工業區,因此吸引有生產製造需求的企業進駐,包括食品業、造紙業、電鍍、金屬加工等廠商,逐步形成產業群聚效應。近期製造業擴廠需求仍高,在設廠成本考量下,地價僅2字頭的觀音產業園區詢問度頗高 。



 

陳璟葵分析,漲幅居次的龜山產業園區,土地價格已站上5字頭,創區域行情新高,但後續行情仍看俏,主要有兩大推力,第一是來自國際重磅級AI科技巨擘微軟,在龜山產業園區買下上萬坪土地,目前已經動工蓋廠房,相關AI廠商、雲端資料軟體廠商可望跟進,預料龜山產業園區將逐步轉型為AI、雲端服務商業聚落。



第二個推力則是塭仔圳重劃區的廠房拆遷,塭仔圳有上千家違章廠房因重劃遭拆遷,引發一波工廠搬移潮。放眼新北市五股、新莊、泰山等產業園區的土地價格,每坪至少80萬起跳,有的甚至上看100萬元,反觀鄰近雙北的龜山產業園區,即使近年工業用地行情成長近5成,5字頭價位仍只要新北市半價,且就近遷廠員工適應度高,因此龜山產業園區具備雙北以外設廠的最佳戰略位置。



陳璟葵指出,今年以來全球面臨景氣波動,但製造業、科技業、食品業、物流業、金屬加工、電子設備廠等產業仍持續擴廠,並開出獵地需求,廠房面積至少1500坪以上,其中物流廠商需求最大,要求設廠面積達上萬坪,因此預期2024年桃園5大產業園區後市仍持續看俏。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簡介2023/12/19發佈
壹、緣起



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工業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係民國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新增條文,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為具體落實,於89年8月11日發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回饋金之收取時機、條件及標準等作業程序予以規範。訂定相關各項繳交標準之執行規定,作為訂定統一性回饋標準之依據。



嗣因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迭有修正,致本辦法原有規定有所不足或需相應修正,且以往採取法令解釋方式處理,有待納入條文中正式規範,本會除彙整各界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相關規定意見外,並向縣市政府了解實際運作與問題,經主動修正相關條文,降低回饋標準,以因應經濟發展之需要。



貳、重點說明



該辦法本次之修正,經於93年11月15日公告,修正條文計七條,包括將變更為交通用地使用之類別予以區分,並依據使用性質修正回饋金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變更為宗教建築、農(漁)業產銷設施及休閒農場使用之回饋金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各縣市撥交回饋金之繳交時機與未設置縣市農業發展基金者之回撥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茲將其中重點部分說明如下:



一、低休閒農業變更為住宿、餐飲設施使用之繳交標準,由原先之12%大幅度降低變更標準為當期公告現值之3%,另外就變更為農業產銷設施,如屠宰場等使用者,也由原先之5%調降為同樣之3%標準,此標準之修正,將有助於農民辦理農業轉型過程中,開發辦理多目標農業使用之土地投資,提高整體農業經營績效。



二、修正非農業部門建設之繳交標準,如配合公共建設增設交通設施之回饋標準,又如大幅度降低民間申請農業用地作為道路使用之標準,由原先之12%調降為5%;甚至將符合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者,繳交標準降低至3%,屬象徵性之收取,將可具體回應民間業者對此類變更案件之相關訴求,以具體回應因經濟發展有所變動,或因應實際發展需要,需作合理檢討者,作適度之修正。



參、結語



為配合各項實際發展需要,本辦法執行以來業經2次主動修正,降低回饋金標準,以合理鼓勵各項產業建設之推動。本次為積極促進農業部門建設,檢討調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標準,以降低農業部門或其他部門建設之投資成本,將有助於農業產業部門之投資建設。另也將持續配合各項法規之修正,進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標準之檢討,使農業用地變更產生之利益合理回饋至農業發展與建設,但同時並不造成各項建設之阻礙。



附件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者外,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一、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5為計算基準。



二、因開發遊樂區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四十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三、 因開發供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0為計算基準。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五、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六、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古蹟保存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為計算基準。



七、農業用地變更為前六款以外之其他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第三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計算之。



第四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



一、變更供加油(氣)站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二、變更供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60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三、變更供農(漁)業產銷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四、變更供休閒農場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五、變更供前四款以外之事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回饋金,應於下列時限繳交:一、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回饋金之繳納金額,以新台幣計算至元為單位。



第六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工業區農牧用地(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設廠辦理流程2023/12/19發佈
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申請核定計畫:



申請書件經主管機關受理邀集地政、農業、環保、工務、水利、建管及相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並審查。



二、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並發予核定函。



三、申請人檢附核定函,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地政局申請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四、申辦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檢件申辦工廠登記。
海湖工業區 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農牧用地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回饋金多少?2023/12/19發佈

蘆竹海湖工業區為合法工業用地,設廠均依法管理:



海湖工業用地為早期民70年依「獎勵投資條例(80年1月30日廢止)」,編定之工業用地,全台灣約有近50個類似的報編未開發園區,當年因法令未及完備,因此,公共設施不如現今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惟仍屬「合法」可設廠用地,並區內廠商必須依照環保、建管、消防、經發等相關法令管理,市府各機關均依法監督管理。



工業區/農牧用地 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回饋金?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海湖工業區 公共設施/聯外道路?



為改善本工業區內缺乏公共設施及聯外道路,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費用,近4年投入在海湖坑口工業區公共設施已經超過6,482萬元,已完成中圳街、海山中街道路改善。目前計畫推動大有街、中圳街(17巷18巷)道路改善,亦刻正向經濟部申請前瞻計畫經費補助。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標準計量槽及採樣井規範2023/12/19發佈
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94 年 12 月 13 日工永字第 09400946421 號函辦理。

二、適用型式及對象:

考量公告污水下水道區域內廠商之廢(污)水計價方式、流量大小、廢(污)

水之種類等因素,標準採樣井及計量槽分為下列三種型式:

(一)A 型(詳附件一)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僅使用自來水,依當月自來水用量 8 成折算為當月廢(污)水量。

2、無產生製程廢水,僅排放衛生污水者。

3、如使用其他水源,應裝設流量計,向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並經現場查核認可後,以用水量 8 成折算為廢水量,併前述第一款之廢水量合計為當月廢(污)水量。

(二)B 型(詳附件二)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產生製程廢水與衛生污水者。

2、採用流量計計算其廢(污)水量者。

(三)C 型(詳附件三)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使用 A 型之排放水採樣井,因擴廠導致水量增加或其他因素,需採用流量井計算其廢(污)水量者,得以 A 型之採樣井前,增設 C 型計量槽。

2、因廠區土地面積所限無法裝置 B 型之計量槽與採樣井者,可採 A 型與C 型分離方式裝置,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

三、材質:

(一)槽體

1、混擬土製,厚度不得小於 10cm。

2、不鏽鋼板製,厚度不得小於 5mm。

3、其他材質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認可,始可設置。

(二)三角堰

厚度 2mm 以上之不鏽鋼板製,為標準 90 度之三角堰流量計,流量之刻度應明確標示。

(三)流量計

1、採用型式為電磁流量計、超音波流量計,均可顯示瞬間與累計數值,並應裝設不斷電系統。

2、機械式流量計因易受污染物干擾,除非申請經工業局服務中心依用戶廢(污)水所含污染物特性特性不影響計量值准予裝設,否則不得裝設。

四、欄污設備:

(一)廠區廢(污)水排放至計量槽及放流井前,廠商應自放置欄污設施,並維持欄污設施及欄除物不堵塞流量計與採樣井。

(二)廠商因欄污設備不良或未依規定維持良好狀況,導致溢流,水量減少,採樣水水質不佳之責任由廠商負責。上述之違規情事,經工業區服務中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服務中心逕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

規章與水污染防制法等規定辦理。

五、廠商之廢(污)水均應依規定收集至計量槽及採樣井後排至污水下水道。擅自安裝管線未流經流量計而排放至雨、污水下水道或承受水體者,由工業區服務中心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規章、水污染防治法等

規定處理。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定工業區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2023/12/19發佈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一)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

(一) 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

1. 製造業。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 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4. 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5.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6. 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7. 污染整治業。

8. 洗衣業(據中央工廠性質)。

(二) 引進上列行業者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1. 辦公室。

2. 倉庫。

3. 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 環境保護設施。

5. 單身員工宿舍。

6. 員工餐廳。

7. 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二)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1. 住宿及餐飲業。

2. 金融及保險業。

3.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 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 電信業。

6. 產業用地(一)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 其他教育服務業。

8. 醫療保健服務業。

9.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變更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供工業區下列使用:

1. 公共設施:供工業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2. 公用事業設施:提供工業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3. 公務設施:工業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4. 文教設施: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2023/12/19發佈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

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

臨時使用。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

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

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

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

、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說明書。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

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

用。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

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

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

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

示支持意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

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六)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

之所需用地。

(七)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

之所需用地。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

用地。

(六)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設備

之所需用地。



七之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

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

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

動區域。



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

定有限制條件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

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

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

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

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

、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

者:至少二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

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

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

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

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

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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